正在起草選罷法修正草案,顧立雄律師己經比我早一步,太好了! 感謝顧律師跟我一樣關心原住民族選制的改革,因此我改為共同提案人,與顧律師共同提案。
依據現行的選罷法規定,原住民籍的立委如果無法行使職權(例如:死亡、辭職、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)必須離職,除非離職人數達1/2(例如三席山地原住民立委至少需要兩人離職,才可補選,若只有一人離職,則無法補選),否則立委無法補選也無法遞補。但這完全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、第十二項規定:"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"。
為什麼非原住民族立委的單一選區兩票制有人出缺可補選,原住民族立委偏偏才要採行複數選區至而無法補選? 且原民選區遍及全國,若一缺額就補選耗費太多國家資源,所以我認為應該要修法:為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,原住民族選區若立委出缺,即應遞補。
原住民族的民意不能出現缺口,一個都不能少!